1、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鼓励普通高校与公共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创业培训和实训,从2014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


  2、对高校毕业生申请登记个体经营的,开辟绿色通道,上门办照。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经商办企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未达到20000元(含)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对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技术转让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税法规定,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所办企业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实行开办费补贴。经培训创业成功,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1000元;属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创业,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2000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降耗、出口创汇和劳动密集型的创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2000元。


  5、实行房租补贴。高校毕业生租赁房屋用于自主创业,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按300元/月给予3年的房租补贴。


  6、实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贴。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扶持期不超过2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对自主创业失败的高校毕业生,确因家庭困难无力清偿小额担保贷款的,对逾期贷款债务给予贷款额度5%的一次性补贴。


  7、实行创业成功奖励。高校毕业生创业3年期满后正常经营的,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创业成功奖励5000元。每年对拉动就业明显、缴纳利税较多、影响比较大的高校毕业生创业成功典型,给予一次性奖励。


  8、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