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的意见》已出台,在税收减免、财政支持、金融服务等方面,作出一系列优惠,大力促进贵州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


  《意见》规定,对返乡人员创办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申办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的返乡人员,免收属于省内权限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此外,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在县城或乡镇所在地开辟返乡创业人员专柜,专门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信贷服务。金融机构要给予返乡创业人员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万元,大学生、妇女贷款额度可达到1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根据企业实际招用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人数,按人均最高8万元放贷,但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返乡人员创办符合农业产业化贴息条件的企业,要优先给予贴息,并适当降低贴息审批条件。对返乡创办经济实体,且属于当地重点发展的产业或行业的,实行6个月试营业,试营业期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对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带动就业的返乡创业人员,从就业专项资金或创业引导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贴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