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了申领对象: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自主创业成功、失业保险参保关系在成都市的失业人员。


  还明确了申领的两大条件:(一)申领对象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成都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时有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二)申领对象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在成都市首次自主创业成功,即: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办理了《企业营业执照》,或以经营者身份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以投资人身份办理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不再享受代缴医保费等待遇


  意见对发放标准做出如下规定:(一)申请人本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尚未领取的剩余月数的失业保险金总和。本人失业保险金剩余享受期限与法定退休年龄有重复月份的,不计入剩余月数。(二)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后,不再享受代缴医保费、一次性丧葬费、抚恤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各项待遇。


  (三)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当月的发放标准计发。


  申领对象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申领对象因连续两个月未按规定进行失业保险金申领、未参加培训而已经停发失业保险金的,不属于申领的范围。


  申领要带上足够多的证件


  (一)符合条件的申领对象向失业保险核发地的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成都市成功创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保金申领表》(见附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的银行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受理申请的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对申请人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及创业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将申请人申请的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划入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银行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