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税收优惠驶入“快车道”


  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还有城镇退役士兵若自主创业,不仅可免征增值税,办理税收优惠政策的手续也更简便啦!6月7日,记者获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办理税收优惠的程序由审批改为事后备案,这让上述3类人群在自主创业过程中,办理税收优惠手续时驶入“快车道”。


  此次《公告》明确:随军家属就业免征增值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免征增值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这三项审批工作程序取消,改为备案管理。


  据广西国税12366呼叫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上述3类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资料,包括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作为申报资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内,备案资料内容不发生变化的,可进行一次性备案。


  若享受税收优惠发生变化的,如仍符合减免税条件应在发生变化次月申报期内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定,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简单来说就是:有变化,做变更,不符合,补申报。广西国税12366提醒纳税人,对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责任。


  3类人群可享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随军家属就业: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二)军队转业干部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三)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性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标准可上浮30%(我区的定额标准是每人每年5200元)。


  (四)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广西限额标准还可上浮20%,达到9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