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税局及省人保局联合发布了《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广东省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该文件下发主要是对201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延续和完善,并进一步明确主要从鼓励自主创业和吸纳就业两方面给予税收优惠。根据文件精神,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广州地税提醒,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享受上述政策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