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日前发布了《关于我区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税定额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两类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可享受减免税政策优惠。两类重点群体主要针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此举意在进一步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


  按照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的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这是针对失业人员创业给予的政策优惠。


  2、某些吸纳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小型企业。


  通知规定,商贸企业、服务性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