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切实解决“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问题。近日,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甬党办〔2014〕95号),就做好高校毕业生住房保障工作,让广大毕业生安心在宁波就业创业,提出3方面6项有效举措:


  进一步完善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保障措施最高获1%购房补贴


  (一)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就业。在宁波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凭所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证明三者之一材料购买首套商品房,享受高校毕业生首套房相关优惠。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期间,对在甬就业的毕业10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购买普通住房,给予购房补贴,即对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给予房价总额1%的购房补贴;对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0平方米以下(不含140平方米)的,给予房价总额0.75%的购房补贴。


  (二)鼓励高学历高校毕业生在甬稳定就业。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对接收的来甬工作普通高校博士毕业生,在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期间购买普通住宅的,可享受每月不超过3000元的购房贷款贴息,贴息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市本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全额补助,市级其他单位由市财政按50%予以补助(企业按纳税地口径确定),其余费用由单位财务列支,可列入经营成本。已购买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或已按政策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资助,市、区财政引进人才易地安家补助,领军拔尖人才购房安家补助和博士后出站留甬安家补助等相关政策性补助的人才,不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夫妻双方同时符合享受条件的,其中一方按规定补助标准全额享受,另一方按规定补助标准给予50%。


  进一步落实金融扶持优惠政策贷款额度上浮


  (一)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减轻高校毕业生购房资金压力。高校毕业生在甬购房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其住房公积金的连续缴存时间可从现行规定的12个月缩短为3个月;在符合贷款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其贷款最高额度在现行贷款额度上可上浮20%;购买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首套商品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可以从现行30%调整为不低于20%。


  (二)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满足高校毕业生房贷需求。一是要积极贯彻落实个人住房信贷政策,优先满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贷款需求,并给予利率优惠;二是要合理界定首套房认定标准,扩大政策覆盖面;三是要提高服务效率,保障信贷资源配置,及时审批和发放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


  同时,进一步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鼓励各类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为引进和培养的高校毕业生人才发放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用于发放人才购房、租房补贴的资金,可列入经营成本,按税法规定在税前列支;用于建造自用人才保障住房的资金,形成固定资产的,按税法规定分期计提折旧,在税前列支。


  并且,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在现有保障性住房建设基础上,采取投资建设、政府回购、企业代建、企业通过市场竞得开发权后自行建设、企业配套建设等多种举措,筹集人才保障住房房源,推出面向高校毕业生人才的专项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房。


  下步,宁波市人社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出台《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的实施细则》,就有关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博士生购房贷款贴息、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等具体办理流程作出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