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今年国家出台了支持退役士兵、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辽宁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评估分析该省情况,提出了执行国家规定最高税收优惠限额标准的政策建议,并经省政府同意后,从今年起正式实施。


  一是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6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是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52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随着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将更加有力支持退役士兵、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释放改革红利,同时,也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战略决策,有效推动和保障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