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和在校期间创业的、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2014年至2016年,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可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人社等五部门于日前出台了《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7月3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这是对2011年起实施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


  此前,自治区严格执行了相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招用符合条件人员,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2014年开始,自治区也会贯彻执行国家新的政策规定,具体操作和免税限额,自治区将结合本地实际进行部署。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享受优惠人员,都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