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近日出台相关规定,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在3年内享受每户每年最高减税8000元的政策。


  据了解,我市对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方面,按实际安置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具体限额最高每人每年3.5万元);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出租房产在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